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請仔細閱讀猶豫期條款,被保險人可以享受本主合同提供的保障,投保人有退利,投保人應當特別注意的事項本主合同提供的首次重度疾病、中度疾病和輕度疾病保障有 90 日的等待期.....本主合同提供的第二次、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障有365日的間隔期,有些情況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請仔細閱讀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事故發生后請及時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應當按時交納保險退保會給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損失,請慎重決策v 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本公司對一些重要術語進行了解釋,并作了顯著標識,本公司對保障范圍內的重度疾病做了定義,請仔細閱讀v 本公司對保障范圍內的重度疾病做了分組,請仔細閱讀v 本公司對保障范圍內的中度疾病做了定義,請仔細閱讀對保障范圍內的輕度疾病做了定義,請仔細閱讀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內容,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權益,請仔細閱讀本條款。 條款目錄 1.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的合同 1.1 合同構成 1.2 合同成立與生效 1.3 猶豫期 1.4 投保范圍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險金額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 限制 2.3 保險期間 2.4 等待期 2.5 保險責任 2.6 責任免除 2.7 其他免責條款 3.保險金的申請 3.1 受益人 3.2 保險事故通知 3.3 保險金申請 3.4 保險金給付 3.5 訴訟時效 4. 保險費的交納 4.1 保險費的交納 4.2 寬限期 10.4 意外傷害事故 10.5 周歲 10.6 醫院 10.7 ??漆t生 10.8 初次確診10.9 毒品 10.10 酒后駕10.11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10.12 無合法有效行駛證 10.13 機動車 10.14 感染艾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10.15 遺傳性疾病 10.16 先天性畸形、變形或 染色體異常 10.17 利息 附錄一 重度疾病列表 附錄二 重度疾病所屬組別 附錄三 中度疾病列表 附錄四 輕度疾病列表 5.現金價值權益 5.1 現金價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復 7.合同解除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 續及風險 8.如實告知 8.1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9.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9.1 就醫安排 9.2 年齡性別錯誤9.3 被保險人變更 9.4 未還款項 9.5 合同內容變更 9.6 聯系方式變更 9.7 爭議處理10.釋義 10.1 保單年度 10.2 保險合同周年日 10.3 保險費約定交納日 交銀人壽團體安康佳惠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在本條款中,“本公司”指交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投保人與本公司之間訂立的“交銀人壽 團體安康佳惠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合同”。 u 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的合同 1.1 合同構成 本主合同是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本保險條款、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冊、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單及其他投保人與本公司共同認可的書面協議。 1.2 合同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載明于保 險單上。 除另有約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額首期保險費后開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載明于保險單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時起開始承擔本主合 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1.3 猶豫期 自投保人簽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認真審視 本主合同,如果投保人認為本主合同與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間以書 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 人的書面通知當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公 司將在扣除不超過 10 元的工本費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納的本主合同保險費。 1.4 投保范圍 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其成員及其配 偶、子女、父母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團體(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或團體 中的自然人(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險。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合同項下每一被保險人名下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 約定,為本主合同保險費的計算基礎,并載明于保險單或批注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 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約定的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 保險人身故時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的限額。 2.3 保險期間 本主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時起至本主合同所有被保險人 的保險責任終止時止。 本主合同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期間為該被保險人終身,自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約 定的該被保險人的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時起,至該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保單年度(見釋義 10.1)、保險合同周年日(見釋義 10.2)、 保險費約定交納日(見釋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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